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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帕尼尔 |
用途 | 保健品化妆品 |
检测方法 | TLc |
外观 | 凝胶 |
别名 | 芦荟提取物 |
CAS编号 | 85507-69-3 |
包装 | 桶 |
产地/厂商 | 陕西 |
英文名称 | aloe vera gel |
提取来源 | 芦荟 |
包装规格 | 25 |
纯度 | 100% |
主要成分 | 多糖 |
执行质量标准 | 行业标准 |
芦荟凝胶是从多年生百合科芦荟叶的肉汁部分所得的液汁(经提纯加工),主要有芦荟大黄素,芦荟蒽酮,多种糖类、酶、氨基酸等组成。为淡黄绿色液体,相对密度为0.98~1.02,pH值4~6。主要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